事关辅警,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
今年11月24日,《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引领和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建设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我省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7章43条,遵循地方立法的精神和原则,紧紧围绕辅警身份性质、人员招聘、工作职责、权利保障、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辅警队伍建设作出了规范。
一是确立法律地位,明晰职责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后果,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是规范人员招聘,提升素质门槛。辅警招聘突出既“严”又“活”的特点,对组织机关、原则、条件、程序、优先聘用情形,以及不得聘用人员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把入口关。同时,结合实际,对部分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勤务辅警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升学历,从源头上提升辅警能力素质。
三是细化岗位分工,规范依法履职。辅警职责按照勤务、文职进行分类规定,并明确禁止性事项。辅警“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这些都有明晰的法律依据,保障依法履职,既极大缓解警力紧缺的难题,又有助于充分发挥辅警作用,投身平安建设治理。
四是强化职业保障,激发队伍活力。充分体现厚爱的理念,依法保障辅警享有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健康检查、参加群团组织等权利,明确了辅警奖励和抚恤优待参照标准,对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职位的,给予适当照顾,创新提出建立辅警年金制度,增强辅警的职业归属感,积极投身平安建设。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贯穿从严管理的要求,明确辅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辅警的考核、督察、违纪违规惩戒、履职回避等制度机制和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组织辅警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规范辅警服装、标识、证件以及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明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规定辅警管理有关责任,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建设。
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民警、辅警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强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将法规制度贯彻落实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充分彰显立法价值。
二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主动对接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出台辅警员额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抚恤优待等配套制度,形成以《条例》为主线、多个制度配套的“1+N”闭环管理机制,为《条例》落地实施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提升辅警能力素质。建立健全辅警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密切“校·警”合作,组织辅警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落实辅警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辅警能力素质,更好地服务群众、构建平安,努力以辅警队伍的新面貌、新业绩回应社会新期待。
《条例》明确了辅警法律身份定位,规定辅警是公安机关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条例》职责,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同时,以例举、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勤务、文职分类,制定辅警履职清单,其中勤务辅警主要协助从事14项工作,文职辅警主要协助从事4项工作,辅警禁止性工作9项。
在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下,辅警可以从事巡逻值守、受理求助、宣传教育、疏导交通、窗口服务等不涉及行政权力和强制措施的工作,厘清了辅警职责权限,确立其从事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
《条例》坚持内外联动,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惩戒机制,明确解约、回避情形,严肃追究辅警违纪违法责任等方式,推动形成监督合力,规范辅警依法文明履职,塑造辅警队伍良好形象。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督察和违纪违规惩戒机制”,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辅警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
二是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同时,明确规定辅警履职回避情形。
三是明确解约情形。对有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安机关、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辅警,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细化责任追究。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如何规定辅警的薪酬待遇、入警通道等职业保障?
在加强对辅警的严格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条例》突出体现厚爱的理念,从薪酬标准、社会保险、群团权益、伤残保障、职业晋升等各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科学薪酬制度。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科学设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三条参照标准,明确规定辅警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依法缴纳“五险一金”。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落实辅警保险福利待遇。
三是组织开展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辅警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掌握辅警身体状况,做好必要的关心关爱工作。
四是保障参加群团权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辅警依法参加工会等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抚恤优待标准。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参照人民警察标准享受抚恤优待,抚慰辅警及家属。
六是强化履职表彰激励。辅警履行职责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制度给予相应奖励,激励辅警忠诚履职、担当作为。
七是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事业编制的公安机关文职人员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激励辅警立足岗位作奉献、争当先进创一流,引领带动辅警队伍建设,有力促进“平安福建”建设,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审批:陈庆爱
【第 288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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